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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陕财办建〔2018〕232号
发布时间:2020-11-18     作者:admin   分享到:
省级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节能深化发展,提高省级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提升项目建设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陕西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节能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能效提升、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新技术推广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正透明、突出重点、创新机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下达和资金监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申报专项资金、编制预算需求和资金分配计划、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安排部署及年度目标任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规划等进行确定,主要包括:高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检测系统能力建设、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根据技术条件、市场状况、实施方式等情况,分为试点示范、普及推广、能力建设三个类别。
试点示范项目,应符合建筑节能发展政策方向,技术应用深度、质量水平指标等达到要求,能够有效支撑和推动工程规范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技术能力培育等工作。
普及推广项目,应符合政策法规要求,能够有效扩大技术覆盖面、提升发展水平。
能力建设项目,应符合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平台建设等工作需求,目标明确、可考核、可评估。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具有示范引领、促进技术扩散作用和较好的节能环保效益、符合绿色生态、治污降霾、乡村振兴等政策的新建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  
第八条   试点示范项目,综合增量成本等因素,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新型节能生态技术应用、绿色建造技术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等项目建设。
第九条   普及推广项目,综合技术应用深度、建设规模等因素,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地热能采暖工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节能咨询服务等成熟技术的高水平、规模化应用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项目建设。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确定
第十条   试点示范项目、普及推广项目,根据技术类别、组织实施方式等情况,分别由项目建设单位、技术产品企业或者市县建设、财政部门进行申报,提交书面申报文本并同时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申报。优先支持以生产企业为主体开展工程应用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计划,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技术审查,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并以项目法、因素法分配的方式确定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按照因素分配法下达的资金,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等要求,制定项目与资金计划,报省住建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不予资金支持:  
(一)按照各级政策文件确定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工程;
(二)按照土地供应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建设的建筑工程。
(三)综合管廊、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房建配套工程。
(四)未通过节能量审核或者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低于15%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五)技术创新不够、节能减排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较低的建设工程。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谁主管谁申报、谁申报谁监管”原则组织实施,实施期限不超过两个年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建设进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确保项目按时完成、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差、项目建设逾期未能够完成工作量、以及验收未通过的,省上将取消市县该类别项目两个年度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市县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项目建设、市县组织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开展第三方技术评估。
第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收回专项资金,五年内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请: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多头或者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县应根据省级专项资金引导支持的方向与重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投入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重点评估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时间和项目规模、技术水平提升等实施效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